【万字长文】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潜在风险解读及应对思路

时贰闫 时贰闫
2020-10-05 11:35 2609 0 0
闫威律师金交场所风险剖析及防控心血之作

作者:闫威

来源:时贰闫(yantweilfth)

从2010年第一家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成立到现在,金交行业已经走过了近十年历程,目前全国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数量已达70余家。金交行业的业务体量快速增长,业务范围也从最初的地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一步步拓展到权益类资产交易业务、通道业务、金融创新业务、会员业务等等。

但在经历快速生长期之后,金交领域正面临着发展的转折点。从2018年11月清整联办2号文发布,到2019年1月《关于三年攻坚期间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清整联办35号文)落地,标志着金交领域正式进入强监管时代。与此同时,金交领域过往存在的不合规、不专业操作所引发的问题在逐步凸显,行业潜在风险激增,尤其是2020年9月清整联办14号文的陆续落地,一场关于金交行业的风暴,即将到来。

基于这样的现状,本文将全面、深度剖析当前地方金交场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及应对思路。

一、地方金交场所潜在风险诱因解读

结合金交场所自身性质及业务模式,导致其风险激增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第一,监管空白导致业务发展缺乏规范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由证监会联席会议进行监管,但由于证监会联席会议缺乏足够的监管力量,因此,地方金交场所实际监管方为各地方金融办。这一监管现状,导致了金交领域,存在着多龙治水的问题。同时,由于缺乏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导致各地金交场所监管思路不一,造成了金交领域“一地多特色”的监管问题。而这样的监管现状,导致金交场所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监管空白。这种过于宽松的监管环境,一方面造就了金交行业业务规模的激增,另一方面,也为金交行业风险爆发埋下了伏笔。

第二,突破交易平台性质的自主管理业务引发的风险

从金交场所本质上看,其属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这其中关键词是“平台”两个字,也就意味着金交场所既不是交易平台中的买家,也不是交易平台中的卖家,甚至不是交易平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其定位是整个平台的管理方。但在后续金交场所业务发展中,部分金交场所出现了下场参与竞争的情况,即其既作为交易平台的管理方,又作为备案产品的承销商、管理人。这种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情况,不但打破了交易平台的公平性,而且大大增加了交易平台自身的风险。

对于金交场所来说,一旦其作为产品的管理人或承销商角色,意味着其需要对产品运营管理情况负责,需要履行管理人的职责。那么,对金交场所将产生两方面法律风险。一方面是,作为管理机构,一旦不履行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产品投资者可要求作为管理机构的金交场所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从金交场所自身定位来看,其是否具有管理金融产品的经营范围,是否有发行、募集金融产品的权限。若与其工商经营范围相冲突,则其自主管理、募集产品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监管部门的处罚。

第三,失控的通道业务引发的风险

金交行业发展过程中,通道业务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从与银行合作的通道业务开始,一步步延伸到P2P行业、私募基金、三方财富公司、资管公司等等。其中与P2P行业的合作,已经因为《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29号文)的出台被叫停,但其过往与P2P行业所合作的线上导流业务、线上转线下业务,为后续金交场所运营管理埋下了巨大的风险。同时,在2018年清整联办2号文出台前,金交场所通道业务一直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多地金交场所通道业务规模破千亿元。在耀眼数据的背后,是各地金交场所通道业务审核标准低,资产备案过于宽松的问题。

如此大规模的通道业务,为金交场所自身安全性埋下巨大隐患。一方面,大批量资产、项目的涌入,导致金交场所自身审核力量不足。同时由于过往审核标准较低,主要为书面形式审核,缺乏对备案资产、项目的实质审核,导致部分高风险项目通过备案,这一类项目成为金交场所中的一颗隐雷。另一方面,一些存在期限拆分、滚动发行的备案产品,在金交场所备案收紧后,将面临产品资金链紧张问题,可能导致产品发生延期甚至是违约问题。同时,过往由于金交场所监管宽松,部分备案产品利用金交场所自身实力做信用背书,大肆宣传金交场所股东背景情况,导致投资者认为金交场所对备案产品有承诺或担保行为,一旦发生风险,投资者矛头将指向金交场所。

第四,金交领域强监管加速行业风险凸显进程

金交领域强监管让过往金交场所存在的不合规问题暴露出来,尤其是通过监管活动的密集开展,监管部门对金交场所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同时清整联办35号文中,明确了证监会联席会议的地位,由其牵头主导地方金交场所整顿工作,改变过往监管空白的问题。金交领域强监管时代的到来,加速了金交行业的整顿工作,也让潜藏的风险逐步凸显出来。而今年14号文的陆续落地,将进一步加快金交领域强监管进程。

综上,金交场所潜在风险诱因,既有自身管理不规范、不专业的问题,又有外部监管环境变化的原因,但最为核心的原因是,过往监管空白时期,金交场所在追求业务规模快速提升的同时,忽视了自身风险预防工作,导致风险逐渐累积,最终造成如今现状。

二、地方金交场所各类业务模式风险点解析

(一)资产支持收益权业务

资产支持收益权业务模式是指以底层资产所形成的收益权为标的,进行产品的备案及挂牌。这里的底层资产主要有不良资产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股权收益权、商票收益权等。

该模式架构图如下:

640.png

图1: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架构图

640-2.png

图2:股权收益权产品架构图

该业务模式风险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底层资产真实性问题

以房地产公司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为例,其是以房开公司项目工程款作为底层应收账款,在金交场所进行备案。这一底层应收账款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于金交场所备案产品的安全性,也与金交场所自身稳定性息息相关。

第二,风控措施的有效性真实性问题

风控措施是否真实、是否有效,与金交场所备案产品安全性有着密切关系。同时,金交场所进行申请备案产品或资产审核时,要求申请机构提供相关风控措施证明材料。若存在材料虚假或隐瞒情况,将对金交场所备案业务造成恶劣影响,同时金交场所在审核过程中是否细致、专业,也影响着后续金交场所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产品自身风险问题

基于底层资产所形成的收益权,该产品的风险与底层资产性质关系密切。不管是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还是票据收益权,一旦底层的股权、应收账款、票据发生风险,将直接引发产品自身出现延期或违约问题。

(二)定向投资计划业务

定向投资计划模式是指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在金交场所备案挂牌,直接募集和转让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产品模式。其也被称为“定向融资计划/工具”、“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直融计划/产品”等。

该模式架构图如下:

640-3.png

图三:定向融资产品架构图

该业务模式风险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该模式不存在底层资产,最终资金用途难以判断

该业务模式中对应的底层就是融资方主体,并不存在所谓的底层资产。因此,穿透架构时只能到融资方这一层为止,其最终资金用途较难监管。这一模式极容易被资金池、期限错配等违规产品所使用。

第二,该模式核心风控依赖于担保方担保,风控措施单一,保障力存疑

该类产品模式风控一般为担保或抵押,而所提供的担保主体一般为融资方关联方或旗下母子公司等,担保实力较弱,极容易发生自融问题,产品安全性难以保证。

第三,该模式与监管主流趋势违背

这一模式架构与银行信贷模式较为重合,造成了当前监管层对于这一模式的关注。在当前监管政策中,严格控制纯信贷产品,不管是银行委贷通道、私募基金通道还是融租、保理通道都受到严格监管。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定向投资计划身上纯信贷特征过于明显,与监管要求相违背。

第四,该模式存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责任风险

实践中定向融资模式中,往往嵌套合伙企业,即投资者先作为LP入伙到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将资金投入定向融资计划中。也就意味着,作为真实投资者并未在定向融资计划中予以体现,其是通过包裹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那么,作为金交场所,对于定向融资计划真实的投资者数量将难以掌握,其人数极有可能超过200人限制。同时,作为募集机构,其对外销售定向融资计划产品收益权份额的行为,并未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这一行为属于违规募集。那么,一旦定向融资计划产品发生风险,这一行为极有可能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责任。

(三)金融资产转让业务(摘挂牌模式)

金融资产转让业务模式是指以机构作为主体备案挂牌金融资产,同时以机构为主体承接资产,即机构对机构业务模式(B2B模式)。

该模式架构图如下:

640-4.png

图四:摘挂牌模式图

该业务模式风险点主要为:“假机构真个人”问题,即承接资产的主体虽然是机构主体,但事实上却是由个人投资者包装成的机构投资者。比如以有限合伙这一主体承接资产,但该有限合伙事实上包含着50个自然人投资者。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在有限合伙中还包裹有限合伙,那么,极有可能投资者人数突破投资人数限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一风险点,需要金交场所予以认真识别,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极可能成为金交场所的一颗暗雷,甚至将引发群体性事件。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自主管理产品业务与通道业务中,金交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对于金交场所自主管理产品业务来说,金交场所不但是产品的备案机构,同时也扮演着产品管理人、承销商的角色。

首先,由交易场所作为主体与投资者签订产品合同,并受到合同相关条款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金交场所作为合同中相对方,若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行为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将可能被追究违约的法律责任。

其次,自主管理类产品中,金交场所还受到《信托法》的约束,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即金交场所作为产品管理人,要切实履行管理人相关职责,做到专业管理、勤勉尽职,保障投资者正当权益。一旦金交场所未能履行管理人职责,或错误决策造成产品损失,要向投资者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自主管理类产品中,若金交场所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的行为,投资者可以此为由,要求交易场所就其宣传所引发的误导投资者问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通道业务来说,金交场所仅作为产品备案、登记、挂牌的角色,并未参与到产品的募集、管理过程中。对于这一类别业务,金交场所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金交场所是否履行备案机构职责,按照产品备案要求及标准,严格审核了备案产品的材料,履行了作为交易场所的业务。若金交场所,已履行作为备案机构的义务,那么所备案产品发生风险便不会牵连到金交场所自身。但是这里要注意部分地方监管部门,要求交易场所对会员机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将导致金交场所需对通道业务承担责任。同时还要注意通道业务中有无约定由金交场所承担保证责任等内容。

综上,金交场所各项业务有哪些风险,金交场所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必须要结合金交场所自身情况进行梳理,针对性设计风险预防及应对方案。

三、地方金交场所风险应对思路

(一)前期——进行相关材料搜集及内外部尽调工作

要系统、有效的应对金交场所潜在风险,必须对金交场所的情况有深入、彻底的了解。

因此,应对思路的第一步,是对金交场所进行相关材料搜集及内外部尽调工作。那么要搜集及尽调哪些方面呢?

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第一,金交场所业务情况

包括金交场所的自主管理产品业务、通道业务、金融创新业务、会员业务等等。根据不同业务种类制作材料清单,具体梳理每一业务种类项下的产品数量、规模、投资者人数、底层资产、相关方明细等。在梳理过程中,需要金交场所各部门密切配合,可成立联合工作组,督导材料的搜集与汇总工作。

第二,内部管理制度资料

内部管理制度既包括内部风控制度,比如风险审核委员会制度,还包括日常管理制度,比如日常考勤制度、员工管理手册、保密制度等等。关于内部管理制度,一方面要考查内部制度是否完善,有无不足或短缺问题。另一方面,要考查内部制度是否被有效落实与执行。

第三,高管及员工情况

要对金交场所高管及员工情况进行梳理,制作人员花名册,将相关人员,尤其是高管履历情况作为附件。重点考查各部门员工、高管在过往工作中是否履职,有无存在关联交易、商业贿赂、同业竞争等问题。

第四,对外合作情况梳理

梳理金交场所对外合作机构、个人名录,了解相关合作条款信息,汇总对外业务合作合同。重点考查对外合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内部员工勾结、明显不合理不平等条款、恶意串通等问题。

(二)中期——分类化解各项风险

根据前期搜集的材料和尽调的情况,对金交场所各方情况将会有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那么,接下来便是就发现的各项风险,进行分类处置应对。

第一,业务模块风险应对思路

在业务模块中,要划分为自主管理业务和通道业务,这两类业务风险处置思路是不同的。

首先,对于通道业务来说,金交场所作为交易市场的管理者,其职责在于对申请备案挂牌的资产、产品进行审核,在符合金交场所备案标准后进行备案,出具相关备案通知书。同时在备案产品到期退出后,要求管理机构进行清算,递交投资者名单,结束产品备案程序。

那么,对于通道业务来说,金交场所在备案审核环节,是否做到尽职尽责将非常关键。若金交场所已履行相关职责,那么,即使备案的产品发生风险,金交场所也可将风险进行隔离。但这里要注意的是,部分省市出台的交易场所管理通知,有要求交易场所就会员机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如:浙江省金融办发布的《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指引》中提及了“交易场所对会员的各种违规行为承担主体连带责任,并先行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实际损失。客户赔偿结束后,交易场所可依据会员管理制度和相关协议向会员进行追偿。” 。因此,金交场所是否要对通道类业务承担责任,一方面要看自身是否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要看当地金融办的监管要求。

其次,是自主管理产品。这一类产品中金交场所扮演的不仅仅是备案机构的角色,其更多的是管理机构、承销商的角色。因此,其要承担作为管理机构、承销商的责任。那么,这里可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产品发生风险后的处置流程。

一方面,作为管理机构要将产品实际情况、发生延期或违约的原因、处置的思路及方案如实告知投资者。另一方面,作为管理机构要协调各方力量,采取有效的措施,如诉讼、仲裁等方式,要求违约的项目方履行义务,并赔偿投资损失,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针对这一类别产品,要格外注意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协调,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对金交场所自身造成冲击。

最后,要重新整合现有业务模式,按照最新监管要求开展后续业务。比如多地金交场所已叫停存在争议的定向融资类产品。再比如,江苏地区金交场所已按照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开展业务属地化运营等等。对于金交场所而已,一方面要应对现有业务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要寻找到稳定、合规、安全的新业务模式,保障自身的长久稳定发展。

第二,内部管理及员工模块风险应对思路

首先,针对于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在梳理完相关制度材料后,要对不足地方进行补充。同时要督促内部有效落实相关制度文件,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保障制度的实施。金交场所可选择聘请外部律师团队、咨询团队进行针对性制度细化与完善,与内部工作组一起,将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化、专业化。其次,对于员工方面。一方面,要提升员工合规、风控意识,提供管理团队专业性。另一方面,要核查高管及员工过往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未尽职或存在与外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权益,接受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同时对高管员工的审查,并不限于目前在职高管、员工,对于已经离职的高管、员工,若存在腐败、利益勾结等问题,仍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以挽回金交场所自身的损失。

最后,不管是内部管理,还是员工团队,最核心的仍是依靠制度来约束。金交场所要提升内部管理的专业意识,完善内部制度,提升对各项内部活动的掌控力度,严厉打击内部腐败等问题。

第三,外部合作模块风险应对思路

针对对外合作方面,在梳理对外合作明细后,要针对性了解签署的对外合作协议、框架内容。一方面,要审核协议中条款是否存在明显不合规、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若存在,可解除相关协议,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另一方面,要对外部合作审核权限上提,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控对外出具担保、承诺等行为。就重大的对外合作活动,必须层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要加强董事会、股东会对金交场所的掌控力度,董事、监事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对金交场所对外合作行为予以监管,防范因外部合作所引发的风险问题。

(三)后期——加强与各方沟通协作,合规专业运营

在完成前、中期工作后,接下来要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协作,共同加强金交场所的合规专业运营,具体沟通协作思路如下:

第一,要建立与监管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金交场所要稳定运营,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指导与规范。2019年清整联办35号文出台后,金交领域的监管进入到新时期。证监会联席会议的作用凸显,各监管力量共同配合协作。因此,作为金交场所,要建立与监管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随时了解监管政策动向,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内部整改。同时要将整改进展实时报送当地监管部门,就未来运营问题、业务开展问题,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保障自身运营、业务的合规性。

对于金交场所而言,要正视监管,主动接受监管,以确保未来发展方向不偏离监管要求。同时加强沟通,也可以与监管部门一同探索新的业务模式,以清整联办35号文中规定为例“金交场所拟交易产品不属于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的,地方监管部门可以进行研究论证,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证监会联席会议。”,从监管部门角度,其仍给予金交场所一定业务创新空间,但具体的创新范围及尺度,需要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

第二,要建立与外部专业团队合作机制

这里的外部团队主要涉及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通过聘请外部团队的方式,提升金交场所管理专业性、合规性。同时可通过外部团队协作方式,对现存的业务进行梳理、应对,重新构造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运营模式等。这其中,专业律师团队主要针对于合规领域,提供专业性的法律咨询意见。会计师团队负责金交场所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咨询团队主要针对内部运营及管理体制。金交场所通过与外部专业团队进行合作,可最大程度上对过往存在的管理问题进行弥补,补足自身短板。

四、结语

从清整联办2号文到14号文,金交行业监管趋势越发严苛,金交场所面临着巨大的监管压力。所以,要成为最后的赢家,合规发展是金交场所绕不开的问题。而在14号文中,金交场所存量业务化解时间得到延长,这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对于这场漫长的行业寒冬期,熬过去,才有希望迎接行业的春天。但会有很多机构,倒在春天之前。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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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万字长文】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潜在风险解读及应对思路

时贰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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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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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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