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怎么也会被强制执行?钱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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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10:13 6433 0 0
近期微博、知乎、豆瓣等一些社交咨询媒体上都不定期的爆出相当多的新闻,作为执行团队的律师,当然最敏感的部分就是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问题,当红名人纷纷牵扯失信问题,究竟是有钱不还还是无钱可还?

作者:李庚欢

来源:汇执(ID:zhixinglawyer666)

“名人”怎么也会被强制执行?

钱去哪里了?

近期微博、知乎、豆瓣等一些社交咨询媒体上都不定期的爆出相当多的新闻,作为执行团队的律师,当然最敏感的部分就是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问题,当红名人纷纷牵扯失信问题,究竟是有钱不还还是无钱可还?

一、为什么会被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民诉法的法理及相关解释,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换言之,强制执行具备三个条件:①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②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执行内容;③在负有义务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形下,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对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①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②刑事和行政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③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④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⑤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⑥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

注意事项:

其一,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才能够成为执行依据,若没有生效,则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其二,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若法律文书仅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而没有给付内容,则无需执行。

其三,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其四,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在我国无强制执行力。

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所以被强制执行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由法院进行强制性保护,在目前的案例中,产生这种强制性履行义务的大多数是因为合同关系,比如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债务转移、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保证等等,对于普通人来说最多的就是小额贷款及信用卡还款问题,对于部分艺人及生意人来说,最大可能性就是经商的资金周转问题。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小部分情况确实是因为生意失败或者突逢变故确有难言之隐和无力之处,但是也同样会遇到迫于执行压力而一举还款的现象,究竟是生活所迫还是故意隐瞒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客观上被强制执行并且纳入失信体系的各种原因,还是可以一探究竟。

二、成为被执行人一定会被限高、纳失信名单吗?

上文刚刚解释了何种情况下会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成为被执行人后一定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限制高消费吗?这个问题需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由此可见,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因此,每一个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是一定的,但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条件的。也正是因为这个缘由,所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才不能一概而论的认定为故意“有钱不还”,很有可能是“有钱没办法还”,到底什么情况是“有钱没有办法还?”,笔者下文再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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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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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名人”怎么也会被强制执行?钱去哪里了?

汇执

强制执行专家。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与不良资产法律事业部”,简称“汇执”,一个只做执行的团队,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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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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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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