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谦律师
【律师前言】
一、作为债权人,在考虑诉讼仲裁方式实现债权时,即应当对可能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予以梳理。除债务人担保人外,对于债务人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可先行调查摸底。对于未出资的股东或未出资即转让股权时的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直接在起诉时列上述股东为被告,请求其在其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在受让股权时,应当审查相应份额的股权是否出资到位,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情形,是否需要补足出资。否则可能存在承担股东出资责任的风险。
观点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债权人可在起诉债务人公司时,同时列未完全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
(2018)最高法民申3402号陕西有色股东出资纠纷案:
《公司法解释三》13条二款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提起该款诉讼时公司确定地不能清偿债务,故陕西有色作为股东,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条件未成就为由,主张其不应担责,主张不成立;本案中,债权人请求公司赔偿损失,请求股东承担未完全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系对其诉讼请求的明确,并无不当。
该案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将公司是否具备清偿能力作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案股东以不具备“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主张其不应担责,不予支持。
观点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的,如存在多次股权转让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知晓瑕疵出资事实的全部受让股权承担责任,也可请求部分受让股权承担责任。被选择的受让股权不得以其与前手或后手股东的约定对抗债权人。根据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原理,已担责受让股东有权向包括抽逃出资的转让股东在内的所有前手追偿。
案例:(2018)鲁民申2817号中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观点三:【甘肃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执行程序中,原股东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不可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案例:(2019)甘民终67号天津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1.根据《变更追加规定》19条和依法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原股东瑕疵出资,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应申请追加原股东,不应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2.《公司法解释三》18条,申请执行人应当举证证明受让股东对原股东瑕疵出资是知情的,并以此主张受让股东担责。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股东连带责任的主体,分别是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故债权人应当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观点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受让人同意缴纳该出资,转让股东未收取股权对价,其转让股权和未缴纳出资行为,不属于《公司法解释三》13条和18条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并非在出资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
案例:(2018)湘民初81号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1.延长出资期限在前,签署本案交易合同在后,并非因逃避债务恶意延期。
2.李某转让股权后,受让人将该股权为案涉债权质押并登记,李某并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请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法条索引】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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