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从银行骗贷,担保人未必免责!

齐精智 齐精智
2020-05-02 07:57 5589 0 0
金融机构按正常手续放贷,借款人被认定骗取贷款罪,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担保人仍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齐精智律师提示金融机构按正常手续放贷,借款人被认定骗取贷款罪,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担保人仍要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银行按正常手续放贷,借款人被认定骗取贷款罪,未被银行撤销的借款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虽然借款人为了在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虚假材料,并最终骗取了银行贷款,然而只要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是按照银行正常的放贷手续办理,且并无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骗取贷款不法行为的,贷款合同有效,并且银行作为被欺诈方享有撤销权。

案件来源:(2017)鲁民终221号。

二、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不必然导致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但无证据证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参与借款人骗贷等不法行为,在金融机构未主张撤销权的情况下,应认定借款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某银行与某运输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银行人员收受借款人贿赂后违法放贷,无过错担保人应免责。

裁判要旨:该《借款合同》的形成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存在收受借款人贿赂后违法放贷的犯罪行为,借贷双方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没有证明担保人参与了犯罪或者对该犯罪行为知情并仍然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2013)民二终字第51号。

四、旧贷系贷款犯罪,新贷偿还旧贷是犯罪的延续,新贷担保人应免责。

裁判要旨:借款人的“旧贷”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又在银行“新贷”用于偿还“旧贷”,该“新贷”行为是票据诈骗犯罪行为的延续,目的是通过一个新的合法借贷形式来掩盖借款人的票据诈骗犯罪行为,将不能偿还诈骗款项的不利后果转嫁给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故“新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案件来源:(2013)民申字第235号。

五、金融机构员工协助借款人骗贷,保证人不必然免责!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宗志文向盐业小贷公司贷款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骗取贷款行为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认定。

案件来源:(2018)最高法民申26号。

六、借款人骗贷、经办人违法放贷,虽无合意借款合同也无效。

裁判要旨:金达公司以“签订《借款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银行贷款”之非法目的。杨某的行为属于发展农村银行的职务行为,在杨某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情况下,足可认定发展农村银行在案涉贷款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并因此导致金达公司在采取多种违法行为之后以“签订《借款合同》”之合法形式进而掩盖“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得以实现。故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案涉《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件来源:(2018)最高法民申61号。

综上,银行人员收受借款人贿赂后违法放贷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没有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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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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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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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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