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舒李元元李营营
来源:保全与执行(ID:ZhixingLaw)
目前,在公开渠道查询 “二轮拍卖”“第二轮拍卖”“第二轮网拍”“第二轮司法拍卖”等关键词,检索到相关案例约573篇。其中,江苏省案例占比61.4%,各级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占比3.14%,暂无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针对第二轮拍卖启动、价格等事宜,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参考已就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江苏高院印发的相关文件,以及未就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务中已有较为倾向性态度的其他省份案例,简要分析第一轮拍卖流拍后是否可以进行第二轮拍卖以及第二轮拍卖价格如何确定等问题,以供参考。
裁判要旨
第一轮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启动第二轮拍卖,在已作出的评估结果并未超过法定有效期六个月时,法院有权确定以涉案财产第一轮变卖流拍价作为第二轮拍卖起拍价,不经重新评估直接进入第二轮拍卖。
案情简介
1. 2017年8月,农行高安支行与远界电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春中院判决远界电缆公司偿还农行高安农行借款本金18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
2. 2018年1月,宜春中院立案执行,裁定拍卖远界电缆公司十三处房产和三处土地使用权。
3. 2018年5月至9月,宜春中院以评估价为基础,连续两次降幅20%为起拍价在淘宝网进行第一轮拍卖、变卖,因无人竞买流拍。
4. 2019月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农行高安支行和被执行人远界电缆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就涉案财产处置问题进行商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笔录中签字同意以第一轮司法拍卖变卖流拍价为起拍价对涉案财产进行第二轮拍卖。
5. 2019年3月25日,宜春中院经合庭讨论决定,以第一轮司法拍卖变卖流拍价为起拍价进行第二轮拍卖。
6. 因被执行人远界电缆公司认为该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无权代理公司,以及对法院应否启动第二轮拍卖、第二轮拍卖价格均有异议,向宜春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宜春中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远界电缆公司不服,向江西高院申请复议。
7. 2019年8月7日,江西高院裁定驳回远界电缆公司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宜春中院能否启动对涉案财产的第二轮拍卖程序;二、第二轮第一次拍卖时确定涉案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是否违法。
关于宜春中院能否启动对涉案财产的第二轮拍卖程序。江西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一轮司法拍卖流拍后,如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条中所指的“其他执行措施”,可包括强制管理和重新启动拍卖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启动第二轮拍卖。加之,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启动涉案财产的第二轮拍卖程序,故宜春中院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轮第一次拍卖时确定涉案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是否违法。江西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财产的评估结果并未超过法定的有效期六个月,宜春中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情况下,确定以涉案财产第一轮变卖流拍价作为第二轮拍卖起拍价,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江西高院裁定驳回远界电缆公司复议申请。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法院可以启动第二轮司法拍卖。对于经拍卖、变卖后仍不能成交的被执行财产,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法院有权采取再次进行变卖,或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等措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可以启动第二轮司法拍卖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兜底性条款,认为“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强制管理、再次进行变卖,或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等措施。
二、江苏省及其他部分省份做法: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 〔2017〕 217号】规定,经过司法网拍三拍流拍的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换言之,在无申请执行人申请时,执行法院同样可以依职权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络拍卖。
三、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入第二轮拍卖程序,拍卖时未超过有效期6个月的,无需重新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即,只要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将自动使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法定延长6个月,延长6个月期限内进行的拍卖、变卖程序无需重新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实务中,该处很容易被律师、当事人,甚至法院忽略。由于多数人认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固定的,认为执行法院在评估有效期后进行的第一轮一拍、二拍、变卖或者第二轮拍卖程序违法,就此错误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为2019年2月11日,宜春中院启动一拍拍卖为2018年5月11日,进入第二轮拍卖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并未超过该《评估报告》有效期六个月,故无需重新评估。
四、评估报告作出的评估结论和选定的评估方法等实体问题,一般不属于人民法院异议审查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只有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情形,当事人才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重新评估。根据本所律师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同时参考各级法院审查此类问题的态度,我们建议:执行异议中,当事人尽量不要将异议的重点放在评估报告作出的评估结论错误或选定的评估方法错误等实体问题上,而是从法院的执行拍卖程序是否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是否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的标的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排除执行的情形、评估报告是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情形等方面出发,找准着力点,充分论述。
五、不排除在同时满足“拍卖物为不动产、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第一轮拍卖评估报告失效”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的情况下,同意重新评估的可能性。因此,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进行第二轮司法拍卖时,执行标的物的市场价格较第一轮拍卖时发生较大变化,建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文件,申请对执行标的物重新评估。
相关法律规定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4号
7. 拍卖标的物流拍后,第二次、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可以在前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二十。
8. 经过司法网拍三拍流拍的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二拍、三拍保留价按第7条规定确定。
经过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二拍保留价按第7条规定确定。第二轮司法网拍依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对该动产的查封、扣押。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 〔2017〕 217号】
一、关于第二轮司法网拍
网拍规定并未限制或禁止第二轮司法网拍,我省仍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的规定》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1. 第二轮司法网拍的启动。对于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3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2. 第二轮司法网拍的起拍价及降价幅度。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即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若仍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第二轮司法网拍的标的物为人民法院扣押的车辆的,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可按照网拍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不低于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价的百分之七十。若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5.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法(执)明传[2014]169号】
第7问:“不动产经三次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法院判决
以下为江西高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宜春中院能否启动对涉案财产的第二轮拍卖程序,以及第二轮第一次拍卖时确定涉案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是否违法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涉案财产经拍卖、变卖后,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条中所指的“其他执行措施”,可包括强制管理和重新启动拍卖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启动第二轮拍卖,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况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启动涉案财产的第二轮拍卖程序,故宜春中院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并无不当。2.对于第二轮第一次拍卖时确定涉案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是否违法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财产在第一轮拍卖、变卖时的评估结果并未超过法定的有效期六个月,况且欧阳武在法院2019年3月11日《执行笔录》中明确表示同意按照第一轮变卖流拍价作为第二轮拍卖的起拍价,申请执行人高安农行亦同意。因此,宜春中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情况下,确定以涉案财产第一轮变卖流拍价作为第二轮拍卖起拍价,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从审判执行卷宗材料看,本案诉讼和执行阶段,复议申请人远界电缆公司《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均为欧阳武,且在执行过程中未向宜春中院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任何资料和证明。复议申请人远界电缆公司认为欧阳武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属无权代理行为的主张,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故该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江西远界电缆电线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执复108号】
延伸阅读
1. 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
案例1:《丹阳市嘉盛工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丰建新、汪红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执监304号】
江苏高院认为,二、关于丹阳法院对案涉财产进行第二轮司法网拍是否违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限制或禁止第二轮司法网拍,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还规定,“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经过司法网拍三拍流拍的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意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二拍、三拍保留价按第7条规定确定。”故本省司法实践中准予依法进行第二轮司法网拍。嘉盛公司以第二轮司法网拍违法为由请求重新拍卖,本院不予支持。
2. 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前提下,重新评估才具备必要条件。
案例2:《利辛县金安设备有限公司、蒙城县金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执复78号】
安徽高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前提下,重新评估才具备必要条件。本案中,金安设备公司对执行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案涉房地产并无异议,仅认为评估报告的价格过低,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提出要求重新评估的申请,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产评估公司存在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亳州中院驳回金安设备公司要求重新评估的裁定结果可以维持。复议申请人金安设备公司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 对于经拍卖、变卖后仍不能成交的被执行财产,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法院有权采取再次进行变卖,或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等措施。
案例3:《杭锁亚等民事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执复40号】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经拍卖、变卖后仍不能成交的被执行财产,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强制管理、再次进行变卖,或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等措施。本案中,北京四中院对涉案房产进行重新评估,并再次启动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4. 在网络司法变卖未果后,法院未以变卖价格将涉案房产交申请执行人抵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启动第二轮评估、拍卖。
案例4:《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执复92号】
安徽高院认为:“二、关于拍卖变卖次数。第一轮拍卖、变卖均未成功,拍卖、变卖的价格依据为2016年11月23日出具的评估报告,黄山中院于2017年12月28日在淘宝网发布变卖公告时,该评估报告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黄山中院在网络司法变卖未果后,未以变卖价格将涉案房产交申请执行人抵债,而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启动第二轮评估、拍卖,未损害吴学艺、刘丹利益,且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情形下重新评估并无禁止性规定。”
5. 评估报告作出的评估结论和选定的评估方法等实体问题,一般不属于人民法院异议审查的范围。
案例5:《德安国凯钙业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执异10号】
江西高院认为:“关于评估结论失实的问题。本案矿业权评估是具有专门性知识的评估人员及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目的和估价原则,依照估价程序选定适宜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矿业权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评估报告作出的评估结论和选定的评估方法等实体问题,一般不属于人民法院异议审查的范围。本案中,异议人以江西省德安县琳达公司公开的当地平均市场价作为依据否定本案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基准价格,由于江西省德安县琳达公司并非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异议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异议人以其公布的平均市场价否定本案第二轮采矿权评估基准价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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