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确定表决权?九民纪要给出确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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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21:47 5946 0 0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表决权?表决权,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还是按照实缴比例确定?新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

作者:乔士倩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表决权?表决权,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还是按照实缴比例确定?新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观点

(一)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和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

(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三)如果股东会决议不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而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不予支持;反之,则予以支持。

总体来说,九民纪要观点,一看章程规定;二章程没有规定,按认缴比例;三股东会决议不按认缴比例,则审查是否符合修改章程的条件。

二、实践中的几种争议观点

审判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第三种观点,就是上文中九民纪要采纳的观点。

九民纪要采纳上述观点,主要基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认定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认定这应当是正常逻辑。否则,如果股东会决议不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而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其他标准,应当由章程作出规定,或者至少相当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条件满足,股东会决议才有效。

三、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区分

决议无效:九民纪要本条规范的就是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时股东会决议不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必须符合修改公司章程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否则,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有权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对于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应当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进行审查。总体来说,决议程序违法违反章程,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属于可撤销情形。对于同时提出确认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可撤销结果与无效相同,可考虑直接判决决议不发生效力。

决议不成立:对于决议不成立,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审查。未开会、未表决、人数不够、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等情形,决议不成立事由成立,结果与决议无效相同,可考虑直接判决决议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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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法: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确定表决权?九民纪要给出确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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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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