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六年后成为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历史股东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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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0 11:32 1829 0 0
债务人公司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债权人申请追加贾某为被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律师前言】

一、担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慎重,尤其是接手存续公司的股权的。建议接手前做好调查工作,以免为接手前的债务背锅。另外,接手后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审计,建立财会制度,保持财务独立;

二、本文所述案例,公司对外欠债未能清偿,六年后,贾某接手全部股权,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依法进行财务审计,虽然已经将股权全部转出,仍被债权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担任唯一股东期间,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也不能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承担了债务清偿责任,故追加该历史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例】

贾某与润木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京民终148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一、 北京跃龙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9年戚某成为唯一股东,2012年,贾某成为唯一股东,2018年刘某军成为唯一股东;

二、 2006年5月,平谷区法院作出支付令,确认北京跃龙公司支付北京某农信社2580万元;

二、2007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铁路中级法院(四中院)执行;

三、2008年,北京四中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2018年5月,润木某公司通过债权受让,经法院裁定成为申请执行人;

五、润木某公司提出申请,以贾某担任唯一股东期间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形为由,申请追加贾某为被执行人;

六、2018年12月,北京四中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

七、润木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追加贾某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北京四中院予以支持;

八、贾某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予追加贾某为被执行人;

【争议焦点】

贾某担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期间,是否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形

【裁判结果】

北京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支持追加贾某为被执行人

【裁判规则】

一、根据《变更追加规定》20条,贾某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担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自己担任股东期间是否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形进行举证证明。

二、贾某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每年编制财务报告并经审计,其提交的资产负债表等不足以证实其担任股东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也未举证其已经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债权人进行了清偿,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债务人公司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债权人申请追加贾某为被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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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欠债六年后成为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历史股东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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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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