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被占用,承包经营权人能否诉请返还?案例总结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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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08:45 2931 0 0
本文将延续前期文章对诉请占用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案例尤其是山东地区法院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以期更好地维护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调整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农村土地发承包和流转环节有较多复杂的背景以及对法律法规了解较少的现实情况,农村土地被非法占用的情形也较为普遍。本文将延续前期文章对诉请占用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案例尤其是山东地区法院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以期更好地维护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土地后,交由他人代为耕种,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代耕人仅以缴纳三提五统费用不能证明双方系承包经营权转让,可诉请返还土地。

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11069号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一)诉请返还及恢复原状,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人持续占有使用,无权占有,诉请支付占用费,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的,应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二、土地多次出租流转的,所有权人依约解除合同的,后手承租权不能对抗所有权,所有权人可诉请返还土地。

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255号济军基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一)物权优于一般债权。承租权不能对抗土地使用权。即使实际施工人抵顶工程款,未经司法确认,工程款债权亦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土地使用权;(二)后手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源于济军基地的土地租赁合同,仅基于承包合同并不能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其权利实为承租权;(三)以其他方式承包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采用合意加登记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后,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具有物权效力。故唐某主张享有承包经营权,缺乏依据;(四)国家对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和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土地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公司无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若以其他方式承包,亦应审查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土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系由土地所有权人让渡出的部分权利,故在签署承包合同时未对土地权属情况进行审查有违常理;(六)无处分权人将动产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善意+合理价格+已登记或交付,可取得。即便土地权利真实存在,亦不属于物权范围。在前手合同已解除时,无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将农村土地上大棚出售给城镇居民后遇拆迁,受让人与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出让人诉请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的,因无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予以驳回;

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申7688号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四、转让方式流转后,诉请地上物赔偿的,不予支持;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除另有约定,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案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经商初字第104号王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父亲与村委会签署土地流转合同,经营权人不同意的,流转合同无效。但出于保护交易的原则,诉请返还土地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3543号周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一)流转合同无效,第三人失去处分权,占用人虽然善意取得,但系无权占用,经营权人有权要求返还;(二)诉争土地系善意取得,已投入大量资金,经营权人的父亲也领取了土地流转款,为保护交易,本院认为以不返还土地为宜;(三)关于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与村委会协商解决。被告系善意取得,不负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六、代耕代种关系与土地转让关系产生争议的,因没有书面合同,仅有村委会台账记载但双方认可的,受让人实际耕种并交纳土地税费的,法院认定为转让,经营权属于现在耕种人所有,诉请返还土地不予支持。

案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经商初字第35号王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七、非本村成员经流转取得土地方式只能是转包,原承包经营权人与发包人关系未改变,有权获得补偿款,死亡后发放的补偿款应作为遗产。受让人即接包人诉请主张补偿款的,不予支持。

案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517号于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八、村委会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将其土地出租给其他人的,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诉请返还并恢复原状;

案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2民初2246号王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九、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但并未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承包合同并未解除。村委会将该土地另行出租的,承租人善意占有并已经开发矿山无返还可能的,原承包人诉请返还,法院未予支持。

案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2145号毕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裁判规则:(一)关于原承包人损害赔偿问题。原承包人与后承租人均与村委会签署了合同,二者并未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后承租人基于合同占有并未侵权。原承包人只能基于与村委的合同主张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二)案涉土地因采矿造成土壤流失、石头裸露,无法恢复,不具备返还条件。即便恢复,也造成双方损失更大。综合考虑维权成本及代价,不宜判令恢复原状为宜。

十、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故不具有用益物权或其他物权,不具有依据物权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2549号马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十一、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告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8500号生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十二、口头协议互换承包地,未办理备案登记,未约定互换期限,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关系,主张换回应提前沟通并给予合理期限处理遗留问题。未处理前,占有土地合法合理不侵权,诉请返还不予支持。

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申455号姚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裁判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对于流转需要备案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互换承包地需要备案,但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十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流转,流转应签订书面合同。本案崔某占用并构建大棚,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返还并排除妨害,拆除大棚。至于大棚损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3975号崔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十四、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未进行土地交接,未实际取得并使用土地,土地经营权仍属原权利人。未取得土地的一方以该未实际履行的协议,要求协议外的本案被告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3565号于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十五、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土地发包给村外人,违反效力性规定,合同无效。

案例: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125民初1847号某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规则:(一)关于转包的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二款规定,转包是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二)本案后补协议,发包人为村委会,承包为孟某,由承包人向村委会负责,承包费直接向村委缴纳,故认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非转包合同;(三)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的,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政府同意。上述民主议定程序为效力性规范,违反,合同无效。村民已收到承包费,不能代替民主议定程序。

十六、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到期后,他人仍以接包人欠钱为由自行占有土地,构成侵权,经营权人诉请返还并恢复原状,予以支持。

案例: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7257号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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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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