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怀志 郑宏宇
来源:明辨律法(ID:trzlaw)
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执171号《执行裁定书》
(一)案件基本事实
北京自由联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由联盟公司)与北京和虞视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虞视空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08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由联盟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三中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和虞视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案件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和虞视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自由联盟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自由联盟公司称和虞视空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姚某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存在利用公司恶意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情形,故申请追加姚某为被执行人。
经北京三中院查明:自由联盟公司与和虞视空公司仲裁一案,自由联盟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08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京03执171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和虞视空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和虞视空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姚远系和虞视空公司的唯一股东。本案审查过程中,和虞视空公司承认无偿还债务能力。
(二)执行结果
追加姚某为(2017)京03执17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北京和虞视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裁判理由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和虞视空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该公司唯一的股东姚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故自由联盟公司申请追加姚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支持追加姚某为(2017)京03执17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和虞视空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亦应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和处置,此系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之应有之义。但当出现例外情况时,如公司股东滥用权力、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动等法定情形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刺破公司面纱”,承担责任的财产亦突破法人财产,而包含股东个人财产。
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均仅限于实体法,即主要规定于公司法及相关解释中,但在程序法层面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导致在仲裁案件中,因仲裁协议的相对性致使仲裁程序中未列股东为仲裁裁决方当事人时,在执行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程序法上的法律依据。
2016年颁布的上述规定首次对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公司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公司财务制度尚不规范等各种原因,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大量存在公司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执行的情形。本案系正确适用《追加规定》,追加股东,扩大执行财产范围以成功执行完毕的典型案例。
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的双方即自由联盟公司与虞时空公司二公司,和虞时空公司的唯一股东姚某并非裁决一方当事人。自由联盟公司亦仅以和虞时空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中,姚某作为和虞时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北京三中院依据自由联盟公司申请追加姚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障了自由联盟公司的合法权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明辨律法”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