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
【裁判要旨】
一、合同履行中出现不能归责于双方主观恶意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应予解除。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则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辨析双方是否善意履行了协助和减损义务,以合理调整和平衡各方利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各个阶段,除不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决定影响外,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均有调整和平衡作用,是引导和促进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民三终字第 00330 号河北某设计公司诉湖北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1年11月,设计人河北某设计公司与发包人湖北某公司签署某项目设计合同。
二、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数据导致设计工作迟延。
三、2012年12月17日,发包人向设计人发送通知,因发包人即将清算解散公司要求停止履行合同。
四、设计人以已经依约履行了设计义务,履行期限达到约定期限的97%,应当支付相应比例的包干设计费,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如何确定设计费的数额?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解除设计合同,以收到暂停履行合同通知为截点,确定设计费的范围,计算设计费,发包人支付10万元设计费;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 于设计费用如何确定;本案的实质在于: 合同履行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实现合同目的情形, 且不可归责于双方主观上的恶意或怠于履行义务, 合同应予解 除,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辨析合同双方是否善意地履行协助、减损等法定义务,调整 与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
二、关于减损义务的范围。
对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并且已经符合付款条件的部分,包括预付卡、初步设计费等,发包人已经支付大部分费用,该部分不属于设计人应当承担减损义务的部分。该部分所欠初步设计费,理应由发包人继续支付。
至于“提交第三方所需建筑设计图”,属于设计人收到暂停履行合同通知后的期间的任务,该部分设计成果未达到付款条件,设计人也未提交该部分相应数额的依据,且发包人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事实上不再需要该部分成果,故法院对该部分设计费不予支持。
【律师小结】
一、关于减损规则。
《合同法》第119条和《民法典》第591条对减损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理应以善意合理的标准,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就扩大部分不能请求赔偿。
二、如何合理减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减损规则的具体措施有三个,一是停止履行,这是最基本最初级的要求。二是替代履行,可签署替代合同,但并不要求事先解除原合同。三是变更合同,这需要双方的合意基础,是后期可以考虑采取的减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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