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一、执行程序一旦启动,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得停止。被执行人另案起诉申请执行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所争议的债权尚未确定,即便能够得到支持也应当另案申请执行。
二、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能够阻止变更执行行为,但是法院冻结裁定一旦作出便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要冻结数额在依法变更之前不能自动减少,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履行情况相应变更裁定冻结扣划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兰州某公司等49名商户与兰州某通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复议案(2011)执复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
【简要案情】
一、兰州某公司等49名商户诉兰州某通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兰州某通信公司赔偿兰某公司市场损失1272万元等,瑞德集团连带责任;
二、2011年2月,兰州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高级法院立案执行,并向兰州某通信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责令15日内履行义务,后作出冻结裁定,冻结、划拨兰州某通信公司银行存款222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
三、兰州某通信公司针对冻结裁定,向甘肃高级法院提起异议,理由为:首先,兰州某通信公司已经清偿了部分债务,该部分不应列入强制执行范围;其次,兰州某公司因违约给瑞德集团造成损失2246万元,瑞德集团已经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讼保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裁定保全兰州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2246万元,后兰州中院书面通知兰州某公司暂停支付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1272万元到期债权;故,应停止执行程序;
四、甘肃高院认为,瑞德集团另案提起诉讼保全,兰州中院在兰州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时,无权要求被执行人暂停履行生效判决,且将上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到期债权作为保全标的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兰州某通信公司、瑞德集团的异议;
五、被执行人兰州某通信公司、瑞德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一、被执行人另案提起诉讼保全能否停止本案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的部分履行行为对法院冻结裁定是否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一、执行程序一旦启动,无法定事由,不得停止。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中止和终结的事由均有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另案起诉申请执行人并申请保全,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该诉讼争议的债权尚未确定,即便得到支持也应当另行申请执行,其要求停止本案执行程序没有法律依据;
二、法院冻结裁定一旦作出便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冻结的数额不能自动减少。鉴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提出异议时,冻结裁定尚未实施,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已经履行的数额相应变更冻结裁定中冻结扣划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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