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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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实现就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这也是抵押权最终的意义所在。若设定抵押权,但不能实现,那就说明抵押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抵押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意义
抵押权的实现一般为两个步骤,抵押权的变价程序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程序。抵押权的变价是抵押权实现的前提,只有将抵押物变成货币资产才能清偿债权,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则是抵押权实现的核心目的,抵押权设定的初衷就在于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可流通的货币资产。
要件
1.抵押权有效存在
动产抵押权的成立在于有效抵押合同的成立,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在于抵押权的登记,只有在抵押权存在的情况下才谈得上抵押权的实现。此外,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受主合同的制约,当主合同不成立时则抵押合同当然无效。
2.债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约定情形
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或履行的合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要求,无论债务人是拒绝履行债务还是迟延履行债务,债权人都可以依照抵押合同,行使抵押权;当债务人只就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而拒绝履行其他部分时,抵押权人仍可以针对未履行的部分行使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此外,债权人行使的抵押权必须是建立在非债权人原因的基础之上,若债务人如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而债权人因个人原因拒绝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权人不可以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债务的履行期限是根据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决定的,债务人是否如期履行债务的期限取决于主合同的期限,在主合同到期之前,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抵押物。若抵押权人在主债务到期之前要求行使抵押权,则债务人可以依照合同对抗抵押权人的请求。当然,也不能完全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可以实现的情况,民法作为私法要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约定意思,当出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时,债权人可针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3.法定期限内行使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是指将抵押财产折价变成货币资产的法定方式,抵押财产的折价变价过程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前提,而不同的折价变价方式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价值会有所不同,所以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对抵押权中的当事人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我国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抵押权实现方式主要有拍卖、变卖和折价三种方式。拍卖是最常用的实现方式,因在拍卖的同时可以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对抵押权人、抵押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都有很好的维护,但因其条件较为苛刻和繁琐,导致抵押物折合货币资本的效率较低,成本较高。折价与私力救济的方式较为相似,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协议,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省去了竞价拍卖的方式,提高了抵押权实现的效率,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协商过程中没有达成共识,且不愿意支付拍卖费用,则可以用较为折中的变卖方式。在抵押物实现方式的选择上,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商决定。在抵押财产折价变成货币资产后,抵押权人有权就享有该变价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实际操作中,抵押权的实现需要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共同推进,在保障多方权益的情况下有序进行,使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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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核心点击——执行中关于抵押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