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先查封期间擅自转付的,轮候查封法院无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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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23:05 3032 0 0
关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需要等待首先查封解除后方能生效,轮候查封不能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

作者:乔谦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律师小结】

关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需要等待首先查封解除后方能生效,轮候查封不能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法院在轮候查封生效后,能否就在先查封期间发生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擅自转付的行为进行追责?执行法院能否承继在先查封措施的效力,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案例进行解析。

【裁判要旨】

一、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首先查封解除后,在后查封才能产生效力。

二、轮候查封不能承继在先查封效力,在先查封期间,协助执行义务人擅自转付的,轮候查封法院也无权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浙商银行不服江西省高院责令其追回转移款项申请复议案(2015)执复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

【简要案情】

一、九江银行与经发公司借款及质押合同纠纷案,经江西省高院判决经发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1000万股股权拍卖后,由九江银行优先受偿。后立案执行,于2014年6月18日向浙商银行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经发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1000万股股权的2011-2013年度收益;

二、浙商银行协助转付了2012年度股权收益,未转付2011年度股权收益;

三、江西高院查明,2012年3月2日至6月25日,共计12家法院对经发公司所持有的浙商银行股权进行冻结,10家法院在6月25日前陆续解除冻结,仍有合肥市庐阳区法院2012年6月5日冻结,7月5日解除冻结。另,南昌中院因经发公司相关案件2012年7月6日裁定冻结经发公司全部股权;

四、2012年6月25日,浙商银行将2011年度经发公司的股权收益全部转付给经发公司账户;

五、江西高院认为,浙商银行上述转付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期间,违反法律规定,遂责令其追回已经转移的2011年度股权收益,否则以自有财产赔偿,同时予以处罚;

六、浙商银行提出异议,江西高院驳回,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执行法院能否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发生在该院查封冻结以前的转付行为进行追责?

【裁判结果】

撤销江西高院异议裁定,撤销江西高院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一、浙商银行转付行为发生在2012年6月25日,未发生在南昌中院查封冻结期间内,因此,江西高院追究转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二、江西高院以浙商银行转付尚处于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期间为由,认为其违反了《执行工作规定》,责令其追回款项,主体不适格;

三、各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各自独立,不同案件引起,均为独立执行行为,相互没有上下级审级关系,也没有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移送执行等法定事由,在先查封的效力不能由在后查封法院承继,是否应当追究转付责任,应当由当时的查封法院审查判断,江西高院追责,于法无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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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法:在先查封期间擅自转付的,轮候查封法院无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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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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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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