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诚同达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民终1855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普宁市胜达悠品食品有限公司 “酸溜梅”标识侵害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溜溜梅”商标专用权,判令胜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本案二审中,溜溜果园公司全权委托金诚同达李岚和何东闽律师代理,律师及助理吕文杰、许月、王望伟和刘峻佐全程参与办理此案。本案二审的成功改判为“溜溜梅”品牌继续开展维权行动,进一步巩固市场领先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
基本案情
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致力于青梅科研、种植、加工、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集团企业,是中国梅全产业链领军企业。其旗下的明星产品“溜溜梅”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多年来在国际和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首。品牌代言人杨幂女士那句经典的“没事儿就吃溜溜梅”“酸一点,就吃溜溜梅”,早已成为现象级广告,让“溜溜梅”品牌家喻户晓。
伴随着“溜溜梅”的成功,市场上逐渐出现了山寨商品。
其中,胜达公司在水果蜜饯类商品包装上使用“酸溜梅”标识,以混淆商品来源,这也是不少竞争企业侵犯“溜溜梅”商标的惯用手法。为此,溜溜果园公司起诉胜达公司,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损失。溜溜果园公司希望借本案为开端,对市场上存在的大量侵权商品开展大规模维权行动。
然而,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了溜溜果园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溜溜梅”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酸溜梅”标识并非商标性使用,没有侵犯“溜溜梅”商标专用权。如一审判决生效,将对“溜溜梅”品牌地位造成严重打击。
为扭转不利局势,溜溜果园公司在二审中聘请金诚同达律师。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诉讼准备工作,围绕“酸溜梅”构成商标性使用、“溜溜梅”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胜达公司侵权故意以及“酸溜梅”并非商品通用名称等焦点问题,组织了近百份证据,充分论证了溜溜果园公司的各项诉请,并提交了详实的代理意见。
最终,本案成功翻盘,广东高院采纳了我方的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酸溜梅”标识侵害了“溜溜梅”的商标专用权,改判胜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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