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本”变资本——浅谈知识产权ABS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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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17:01 3442 0 0
提起知识产权ABS,看似很新颖,但是绝不陌生。知识产权ABS在得到各界广泛关注大力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难题。

作者:金融二叉树

来源:金融二叉树(ID:jinrongerchashu)

知识产权,也是“知识所属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特定时间内有效。知识产权是文学创作者及发明者或者成果拥有者在法律规定范围、期限内,排他享有的权利。据统计,2021年国内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7.5件,我国已然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在知识产权不断累积的过程中,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成为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直接向银行等机构抵押融资具有一定的困难性,资产证券化正好解决了这一融资痛点,“知产”变资产,盘活存量知识产权资产、增强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为企业的可持续运营保驾护航。

提起知识产权ABS,看似很新颖,但是绝不陌生。尤其是近两年,知识产权ABS仿佛进入了快车道,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今年1月份高新投又发行了首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知识产权ABS—福田区-平安证券-高新投知识产权2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战略新兴)。知识产权ABS在得到各界广泛关注大力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难题。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知识产权ABS产品主要是服务于科技型企业,脱离于企业,作为特殊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便很难拥有价值,于是选择知识产权的同时,对企业的要求同等重要,这就决定了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的有依赖关系,而无法完全剥离的评估和考量。

01 从基础资产可转让说起:

知识产权可以产生独立而可特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但是受相关规定的限制,知识产权的转让有一定限制,例如,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只可转让财产权而作为人身权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不可转让。

02 再来看看现金流预测的难点:

虽然知识产权在制作完成后,产生现金流依赖于授权、交易等原始权益人的配合,但这种配合不是仅限于原始权益人独有的资源,特殊目的载体可以购买这种资源或通过合同安排拥有这些变现资源,就相当于知识产权作品可以产生独立而可特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受经济环境或者技术循环等影响,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具有不稳定性,举个例子,好的影视作品不一定有好的票房收入,好的专利和商标也不一定带来持续稳定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受限于专业能力,另一方面也受限于流量效应。这样来看,知识产权ABS的成功发行更注重原始权益人的资质或者核心企业的资质,以及对底层资产的筛选和把关。举个例子,对于知识产权供应链ABS,基础资产为相应知识产权形成的应收账款,这时,就需要通过《付款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展期付款协议》(如有)的等协议,明确应收账款的金额、付款时间等关键要素,使得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实现稳定、可预测。

03 最后再来看看知识产权的物权公示:

知识产权ABS,基础资产是知识产权,转让涉及到基础资产转让和相关债权转让两方面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的实质是公示制度。目前,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下,任意的第三人均可以对已经授权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如果发生任意第三人质疑,那么争议权利人就可能陷入知识产权纠纷,而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带来风险,这种情况下,公示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依据《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原则,通过登记可以确定物权的所有权人。对于不动产交易,登记更是物权生效要件。但《物权法》确立的公示原则,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除不动产外其他动产没有强制登记的义务,不登记不影响物权效力。依据《民法典》债权转让实施通知原则,债权人需要一一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对受让方和转让方也发生效力。但是存在债务人过度分散的情况,如何通知成为一个难题。可以使用抵押权登记实现所有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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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知本”变资本——浅谈知识产权ABS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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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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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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