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士倩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在正常情况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实际开始施工的前提条件,案涉项目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予施工并已实际投入使用,属于未批先建,其过错和责任也主要在于发包人和建设单位。
即使案涉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案涉项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仍应予以支持,并不能据此改变原审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0)最高法民申1137号 抚顺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简要案情】
一、2011年12月,抚顺某公司作为招标人,中机某公司作为投标人,双方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双方签订了总承包合同;约定中机某公司承包供热改造项目EPC工程;
二、2012年3月2日,正式开工;
三、2012年12月20日,中机公司、抚顺某公司、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六方对案涉工程办理了移交手续;
四、2013年10月15日,项目竣工验收;2013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书;
五、2014年11月9日,质保期结束;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结果】
即使案涉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案涉项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仍应予以支持,并不能据此改变原审判决结果。
【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四证”之一,是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就应当已经办理完毕。但在实践中,出于利益考虑,甚至甘愿缴纳罚款,也要先行建设,经常在四证不全的情况下即签订施工合同开工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内容,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程项目,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997)民终字第102号 贵州某水泥厂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上述合同应属无效。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发包方】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发包方,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发包方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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