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后通过竞拍取得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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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2 10:27 4174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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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大勇

来源:执行百科(ID:lawteacher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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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外人取得还是申请执行人取得而不同。

01

裁判实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172号

案件索引:《赵文明、三河市福星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

0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对于执行法院基于案件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裁定而处置的财产,在该裁定被撤销后,被处置的财产是依据上述规定进行执行回转,还是参照上述规定对人民法院处置财产的执行行为进行纠错,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论。

但公认的是,无论是执行回转,还是对执行行为进行纠正,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那就是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本案中,廊坊中院系基于追加刘玉常、刘建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才依法对设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拍卖。现该追加裁定已被河北高院撤销,即据以执行刘玉常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廊坊中院理应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或对拍卖行为进行纠正,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基于追加刘玉常、刘建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申请执行人福星公司取得的财产为拍卖的设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虽然福星公司系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竞得设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理应维护竞买人的权益。但考虑到福星公司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特殊地位,且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被拍卖后,福星公司只是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了财产所有权,但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一直由刘玉常及家人实际占有等实际情况。廊坊中院撤销拍卖及拍卖成交裁定,要求福星公司返还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无不当。

申诉人虽然提出河北高院作出的(2012)冀执申(访)监字第211号、212号执行裁定错误,且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执行裁定已被撤销。故其提出的申诉案件未出结果前,不宜进行执行回转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廊坊中院在裁定福星公司返还财产时,同时裁定设备公司或其法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福星公司土地出让金,且廊坊中院在异议裁定中已明确赵文明、福星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可另行主张。赵文明、福星公司可以向廊坊中院申请对案件的继续执行,以实现其债权,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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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后通过竞拍取得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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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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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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