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控告犯罪主张相关权益的,可以构成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中断情形,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2015)执复字第39号河南大鹏与河南新地产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复议案
【简要案情】
一、2007年11月23日,河南高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河南新地产诉河南大鹏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进行调解确认;
二、调解协议达成后,2011年8月30日河南新地产支付了最后一笔款项;
三、2013年5月20日,河南大鹏控股股东郑某向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提出控告,控告原法定代表人挪用、侵占公司资金,主张土地转让款权益。该事实公安机关回函证实;
四、2015年4月23日,河南大鹏向河南高院申请执行,主张调解书生效后河南新地产未支付500万元保证金;
五、河南新地产提出异议,称已按约履行,每笔款项均经原法定代表人同意,最后一笔已于2011年支付,现河南大鹏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二年申请执行时效;
六、河南高院认为已超申请执行时效,对河南大鹏申请执行不予支持;
七、河南大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主张河南新地产仍有500万元债务未履行,河南大鹏原法定代表人犯罪行为导致客观上无法行使请求权,执行时效中止,2013年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索土地转让款,新法定代表人多次向行政、司法机关主张权利,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高院执行异议裁定,发回重审。
【裁判规则】
一、民事诉讼法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条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没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河南新地产2011年8月30日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申请执行应从该日起计算;
三、根据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回函,河南大鹏2013年5月20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犯罪行为主张土地转让款权益,该主张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四、2015年4月23日,河南大鹏申请执行,并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效;
【律师点评】
一、利用好诉讼时效制度,对于民事案件的办理较为重要。作为律师,接手一个案件,诉讼时效则是首先要考虑的几个因素之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如何再行收集证据以中断时效,则是常用的诉讼手段;反之,对于可能已超诉讼时效的案件,则需梳理案件事实,寻找是否有可能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节点;
二、对于执行前和解、执行和解的案件,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情形下,能否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能否就新的和解协议内容提起民事诉讼,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第239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民法典》第189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民法典》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 )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民法典》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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