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挪用公款罪,属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六大类88个罪名之一,属于职务犯罪常见类型,常常伴有触犯贪污、受贿等罪名。本文将以挪用公款罪在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结合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罪名相关进行阐述。
一、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共有三处规定。主要规定于《刑法》的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三种行为类型,即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另外,《刑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有银行、证交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机构工作人员或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
《刑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有企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
司法解释有《贪污贿赂案件解释》和《挪用公款案件解释》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以表格形式梳理。
二、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挪用公款罪无罪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歹某挪用公款案
裁判结果: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歹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改判无罪。
裁判规则:
1.国企工作人员根据单位经营需要,按照集体决定的意见,将公款拨至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没有从中谋取私人利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性质,与实际不符的,应当根据企业成立的过程、资金来源、利润分配、管理经营方式等情况,如实认定企业性质;
四、免于刑事处罚案例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刑初字第1X号曹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规则: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并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敲响法槌”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