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威
来源:时贰闫(ID:yantwelfth)
管理人登记备案方面——收紧大门,清理门户
在上文《当前私募行业风险要点及趋势解读》中,笔者提及到在管理人登记备案方面,主要存在关联方冲突业务、集团化运营、高管团队非职业化三方面问题。这三方面问题的存在,导致私募管理机构成为一些集团违规自融的渠道,利用私募管理人进行期限错配、资金池、虚假标的等违规行为。
同时由于私募行业管理机构众多,导致中基协监管力量难以覆盖全部管理机构,监管部门难以第一时间掌握私募管理机构违规行为,因此难以及时作出应对措施。根据中基协最新披露数据,截止2019年4月底,中基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388家,较上月存量机构增加27家,环比增长0.11%;已备案私募基金77135只,较上月增加1787只,环比增长2.37%;管理基金规模13.31万亿元,较上月增加5172.86亿元,环比增长4.04%。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达24.03万人。面对如此巨量的监管任务,中基协往往分身乏术,这也为私募行业留出一定监管空白地带,为违规操作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状,中基协也开始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从监管手段、政策,到具体的监管活动,我们能明显感受到中基协监管思路上的改变。其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严控存在关联方问题的机构申请私募管理人新设登记
从2018年年底发布的史上最严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须知,到最新的监管层讲话,都多次提及了,严格审核申请新设机构关联关系,对于存在关联方从事P2P、民间借贷、保理、融资租赁等类金融业务及与私募基金业务冲突业务的机构,严禁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因此,从2019年开始,能明显发现私募行业新登记管理人数量增长放缓,同时新设登记审核时间拉长,反馈次数增多。中基协通过对新设登记机构的严格审核,控制私募行业的入口端,将行业准入门槛大幅提升,让真正合规、优质的机构进入,将不合规机构挡在门外。这一行为也是对过去几年私募行业过于宽松的准入门槛,导致行业机构野蛮生长问题的纠正。
2.严格限制集团化私募层级
就目前私募行业存在的同一实际控制人申请登记多家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增设多级子公司的情况。中基协一方面通过私募自查活动,要求自查机构如实汇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是否存在参股或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情形。通过自查机构的自查反馈,对私募行业集团化情况进行梳理、掌握。另一方面,对现存的集团化私募,严格限制其旗下基金之间进行相互嵌套,不得增设多级子公司,导致管理层级复杂,增加资金流转成本。对于现存的集团化私募重点监督,严控其违规行为发生,防范其发生连带风险。
3.加强舆情及大数据监测,及时掌握私募行业动态
对于中基协来说,即使现有监管队伍人数翻一番,也无法做到对全行业及时、准确的覆盖,那么就必须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的力量。一方面,中基协正尝试与相关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进行合作,就互联网有关私募行业的舆情进行监测,保障中基协能够第一时间掌握行业动态,实现对全行业的监管覆盖。另一方面,就汇总搜集的行业实时数据进行分析解读,重点排查网络上讨论热烈的私募行业问题,尤其是对可能引发投资者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及早介入、及早解决。
因此,中基协通过加强舆情及大数据监测的手段,借助网络科技,构造一张巨大的监管网络,对私募行业实现全方位、全时段的监管。并借由互联网信息传播优势,掌握私募行业第一手风险信息,对存在暴雷风险的私募管理机构、私募产品,及时介入并解决,防范危机蔓延,造成更严重危害。
综上,在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方面,中基协一方面提供收紧新设端口,提升准入门槛,将资质较差的机构挡在行业门外。另一方面,通过重点监控集团化私募及利用大数据监测等手段,及早掌握私募行业动态,同时就不合规的私募管理人进行严厉处罚,将异常经营私募机构、未按时提交法律意见书私募机构、失联私募机构逐一剔除出私募行业,降低行业内管理机构数量,实现收紧大门,清理门户的目的。
二、私募基金备案方面——最严产品备案须知即将出台
在2019年年初,曾一度流传出最新私募产品备案须知的部分内容,其中如产品初始募集规模的规定、不同类别产品投向限制等内容,引发了私募行业的热议。而后这个传闻中史上最严产品备案须知迟迟未出台落地,也引发了业内无数猜测。但从最新中基协对外口径来看,文件内容基本属实,迟迟未出台的原因是,仍有部分规范内容的细节需要调整,在调整完成后,将尽快出台。
结合之前流传出的部分内容并结合最新中基协领导讲话,接下来即将出台的私募产品备案须知将有如下几方面变化:
1.强化风险揭示书的作用
在过往私募产品相关协议中,风险揭示书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这一文件内容,过往一直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对投资者风险警示的作用。因此,在未来出台的私募产品备案须知中,将重点提及风险揭示书的制作,可能要求私募管理人必须如实、准确将产品潜在风险告知投资者,并要求投资者知悉相关产品风险后,进行投资行为。那么,未来风险揭示书,将不仅仅是投资者签个字就可以的事情,而是要真正做到风险预防、风险揭示、风险宣传,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投资产品各方面情况后,再慎重作出投资选择。同时尤其要做到,私募产品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不得为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推荐高风险投资产品。
2.严禁规范先备案后募集行为,提高产品初始募集规模要求
过往先备案后募集的方式,是私募行业中的一条潜规则。这一行为存在,导致部分私募管理人利用中基协产品备案作为信用背书,进行基金产品的募集和宣传。这一情况也导致部分投资者认为,私募基金产品完成备案,意味着中基协是这一产品的安全性、合规性予以认可背书的。在这种错误的宣传引导下,一旦产品发生风险,投资者便会将矛头引向中基协,要求中基协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为应对这一潜在风险,在流传出的备案须知内容中,针对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产品,设置不同的初始募集规模,基本都在千万以上。这一要求一旦落地,带给私募行业将是巨大的影响与冲击。一方面,中小私募基金募集端压力将进一步增大,一些募集能力较弱的私募机构将洗牌出局。另一方面,对私募行业的募集行为进行规范,私募机构不得利用中基协进行信用背书、违规宣传,要合法、合规、专业募集资金。
3.产品备案时将严格核查投资者情况,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
自从私募行业出现投资者群体性维权事件后,中基协对于自然人投资者态度发生巨大的改变。在产品备案方面,尤其关注投资者全部为自然人的基金产品。因此,在即将出台的私募产品备案须知中,虽然在投资者人数上,仍可能按照过去的规定,合伙型50人以下,契约型200人以下等。但在具体的备案审核上,将严格监管投资者均为自然人的基金产品。
因此,对于私募管理机构而言,未来在募集端要更倾向于机构投资者。但从实际情况看,机构投资者开发难度远远高于自然人投资者,也就意味着,部分募集能力较弱的私募管理机构,在未来的私募行业中,将率先出局。
综上,在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方面,备案难的情况将进一步持续。中基协也将借由备案标准的提升,将一些募集能力、管理能力较弱的管理机构淘汰出市场。所以,接下来的私募行业,将是一场大鱼吃小鱼的残酷竞争,一些无法冲入头部机构的私募管理人,极可能告别私募舞台。
三、监管体系方面——分类分层监管
在过往私募行业监管体系上,一直存在相互割裂的问题。即中央与地方监管活动不协调、不一致,中基协与其他监管部门缺乏配合等等。对于一个管理机构超两万家,管理产品规模超13万亿的私募行业来说,只依靠中基协自律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必须要联合各方监管力量,构建起统一、协调、细致、完善的监管体系。
要构建起相对完善的行业监管体系,就必须将各方监管力量进行整合,目前私募行业监管力量整合趋势如下:
1.协调中央与地方监管力量,强化彼此间配合度
中央层面的监管力量,主要是证监会的监管力量。而地方方面的监管力量,既有地方证监局的监管力量,又有地方金融办、工商部门、行政部门的监管力量。要完善对私募行业的监管,一方面,中央监管部门要起到统筹作用,明确监管思路,细化监管政策。另一方面,地方监管力量要配合中央监管要求,就本辖区的私募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监管,落实相关监管政策,配合相关监管活动。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监管界限,统一监管标准,避免出现多地多特色的情况。
2. 将自律监管与他律监管结合,充分发挥私募自查活动优势
从2018年9月发布第一轮私募自查活动后,截止2019年6月,已进行5轮私募自查活动,对近千家私募管理机构进行自查,自查要求从最初的15项内容逐步扩展到23项内容。自查的要求越发细化,自查的活动日益密集,自查强度日益增加。从2019年开始,私募自查活动,已经变成私募行业一项常态化活动,任何私募管理机构都可能成为下一轮私募自查的对象,私募自查已成为中基协手中重要的监管利器。
3.建立从证监会行政监管到行业自律管理再到地方司法惩戒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
在私募行业监管中,主要的三方力量便是证监会、中基协、地方监管部门。因此,要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必须将这三方力量进行联动,统一监管思路,明确监管方向,构建起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而这也是,接下来私募行业重要的监管趋势。
综上,在监管体系方面,各方监管力量要打破彼此界限、壁垒,真正实现监管的联动,构建起一个有效、快速、专业、细致的监管体系。
四、风险处置方面——明确标准,树立典型案例
前三个方面集中在风险的预防,而最后一个方面,便是风险该如何处置与应对。结合阜兴集团、金诚集团等暴雷私募案例来看,目前私募行业面临着风险处置标准不一、处置节奏过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问题。
针对当前私募风险处置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应对建议如下:
1.需出台全国性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案件办理意见,统一办案标准
以阜兴集团为例,其发生风险后,被定性为集资诈骗案件,并进入刑事案件程序。但与阜兴集团相对比,其他案件的处理却进展缓慢。其中重要原因是,目前缺乏全国性的非吸、非集案子统一办案标准(尤其是如何区分合法私募产品和非法私募产品),各地对暴雷私募产品处置方式不一,导致目前针对暴雷私募如何处置,缺乏有效、统一的手段应对。
但从实践趋势来看,上海地区已经率先出台地方处理意见,就上海地区暴雷私募机构处置制定统一标准。因此,未来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处理标准将会出台,已改变目前各地标准不一的问题,推进各地暴雷私募处置进度。
2.需进一步完善《破产法》相关内容及破产执行体系
在私募管理机构暴雷后,紧跟着的程序便是企业破产程序。但就目前私募管理机构的破产程序、破产方式、破产管理等内容仍需进一步细化。同时就破产后续的执行体系,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确保在破产程序中,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权益,降低投资者损失。
3.应支持投资者集体诉讼,并追究相关方失职责任
私募暴雷案件中,引发投资者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投资者缺乏有效、专业的维权途径,导致投资者采取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方式,去主张自己的诉求。所以,对于投资者维权行为,监管部门要做的不是堵截,而是疏导。要正确的引导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在这其中,监管部门要对投资者集体诉讼行为提供一定支持,比如委派律师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再比如宣传法律维权知识等等。在惩戒直接责任方的同时,也要注意对相关方的失职追责,比如支持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对存在失职行为的托管机构、服务机构进行追偿。
综上,在风险处置方面,监管机构需要更为主动,一方面要完善相关处置流程,统一处置标准。另一方面,要正确引导投资者进行维权活动,要疏导而不是堵截,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私募市场的稳定。
最后,借用顾炎武先生的一句名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对于私募行业来说,也是这样。
一个行业的兴衰,与这个行业中每个人都息息相关。重振私募行业,不是靠几家机构,几个个人就能实现的。需要这个行业中,从管理机构到从业者再到监管部门,大家齐心协力,来改变私募行业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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