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解析

时贰闫 时贰闫
2021-05-08 14:49 4099 0 0
民法典时代下——中介费用纠纷该如何处理?

作者:欧婷婷

来源:时贰闫(ID:yantwelfth)

中介合同定性及特点

中介合同是常见的有名合同,合同涉及两方当事人,即中介人和委托人。合同内容主要表现为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以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两种。随着社会分工细化,中介服务以其专业性和便捷性受到了普罗大众的重视,中介合同使用的频率越加频繁,由中介合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将通过对于中介合同常见风险分析讨论中介合同审查的应对策略。

中介合同的发展经历了由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从居间合同到中介合同的过程。《合同法》颁布以前,居间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主要受《民法通则》调整,《合同法》将中介方向委托方提供服务的合同命名为居间合同,并设立专门的章节对居间合同进行了规制,《民法典》合同编中有专门有关中介合同的章节,居间合同被重新命名为中介合同,并对细节方面做出了修改。

根据上述表格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主要在定义、中介人未能促成合同时费用承担、跳单条款以及补充参照适用条款四个方面对于中介合同的修订做出了修改。除了基于语言通俗化的要求将居间合同变更为中介合同之外,其余三点都对于中介合同纠纷的处理有重大影响。下文将结合修改条款以及中介合同其他风险点,规划相应应对策略。

中介费用纠纷处理

分类讨论

01

|委托人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

02

|委托人在第三人协助下达成合同

03

|委托人委托中介人进行中介工作,后非委托人就该项目签订了合同

04

|中介人未完成中介合同约定义务,能否主张支付费用

1、委托人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中介人能否主张支付费用

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由于委托人拒不接待和洽谈中介人所报告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导致合同难以达成,该种情况需要从委托人是否正当角度来判断中介费用支付问题。若委托人是根据自身条件、投资人基本情况等进行正常的商业判断,则不构成违约,反之,若委托人故意不正当阻止中介人促成合同,则需要支付中介费用。

另一种情况则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即跳单)。《民法典》的出台弥补了跳单条款的法律空白,直接否定了跳单行为的正当性,即使中介合同中没有关于跳单条款的规定,委托人仍然需要为此支付中介费用。所以委托方需要特别注意,目前发生跳单情况,委托人需要支付中介报酬,当然,在该项规定之外,双方也可以就跳单行为的违约责任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2、委托人在第三人协助下达成合同,中介人能否主张支付费用

委托人在第三人协助下达成合同时中介人能否主张中介费用取决于中介人是否履行了中介义务。若中介人未履行中介义务,则不能要求支付费用。若在过程中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则要根据中介人在促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实际作用支付中介费用。

3、委托人委托中介人进行中介工作,后非委托人就该项目签订了合同,中介人能否主张支付费用。

一般情况下,非委托人签订合同时中介人不能主张支付中介费用,但若中介人能证明委托人与最终签订合同的单位是关联单位,且该单位是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机会订立的合同,则可以主张中介费用。

4、中介人未完成中介合同约定义务,能否主张支付费用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订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对于能否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做出了重大修改。《合同法》对于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委托人负担,《民法典》将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修改为以约定为前提,因此在签订中介合同时,双方应当调整合同相关表述,预防因该项费用产生纠纷。

总结

《民法典》背景下,中介合同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报酬支付请求权、必要费用请求权均有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此类修改对于中介人和委托人产生重大影响,了解现行规则下中介费用的负担问题,可以有效帮助双方规避中介合同法律风险。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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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实务说】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解析

时贰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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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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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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