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利平律师
执行案件中一拍流拍后
以物抵债的可行性
序 言
我们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处置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问题,处置相应执行的财产的方式在实践中主要有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在评估后开始进入到网络上挂拍的环节,在第一次拍卖没有成交的,进入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未成交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可以接受以物抵债。对于动产可以拍卖两次,对于不动产可以拍卖三次,在完成规定的拍卖次数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或其他合理处置的,可以进行变卖等措施。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来说,其更加希望在二拍或三拍流拍后以物抵债。但是实践中,由于考虑到网络拍卖的不确定性以及接受方志在必得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相应债权人也会希望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本文主要与大家探讨第一次流拍后能够以物抵债。
一、现实中法院的实践案例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最高法执监96号的裁定书中认为:关于东营中院将涉案房屋交与会兴公司抵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3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本案中,涉案房产评估价为100.0262万元,故其保留价亦为100.0262万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会兴公司向东营中院申请以涉案房产抵债,东营中院以100.0262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产交与该公司抵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可第一次流拍后,可以以物抵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做出的(2018)沪执监52号的鲍某申请执行戴某、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中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一拍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该案件在2019年7月11日被载入《人民法院报》中。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支持和认可第一次流拍后可以以物抵债。
再者,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做出的(2019)粤执复299号的裁定中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第一次拍卖后,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以物抵债。从执行的实际效果来看,效率更高,对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保障更好,更能体现网络司法拍卖的目的。广东高级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第一次流拍后以第一次的起拍价以物抵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16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根据垓规定,在第一次流拍后可以以物抵债。同时,《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25条规定:“不动产流拍之日起五日内,申请执行人以保留价承受不动产抵偿债务,或者他人申请以保留价购买不动产并支付全部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紧接着,第126条规定:“不动产流拍后没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承受或者无人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流拍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未生效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也已经明确规定了在第一次流拍后可以以物抵债。
二、我们的观点:我们认为无论是线下举行的拍卖还是线上的网络拍卖,在第一次流拍后都应当允许以物抵债,但是不得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从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其他第三方来看,二次拍卖价格会降低,还会增加利息、拍卖费用等成本。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5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有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根据现在有效的法律规定,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但是,从执行的实践来看,很多法院在实际操作中都按照百分之二十降低的,并且不用征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同意。这样看来,二拍流拍后抵债显然较一拍流拍后抵债的价格更低,更不有利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如果根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保留价的百分之六十;以被执行人申请的合理价格确定首次拍卖保留价的,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时评估结果的百分之四十二”。由此可见,如果民事强制执行法通过并生效后,二拍起拍价会更低。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拍卖成交前,相应的利息等需要继续计算”。由此可见,如果二拍,出了降低价格拍卖外,被执行人还要承担二拍期间的利息、拍卖成本等,对被执行人更为不利。
其次,从拍卖设立的目的来看。拍卖的设立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使得判决、裁定中的相应权益方的权益得以真正的实现,减少法律白条。第一次拍卖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物抵债符合法律设立执行拍卖的目的。当然,也有极少数的观点认为,启动第二次拍卖后,可能最后的成交价格比第一次起拍价还有高。我们不反对该种观点,但是从全国法院的执行拍卖实践来看,在一拍拍卖结束时,在拍卖财产没有特别情况或者市场没有特殊的情况发生的,二拍的拍卖成交价格一定会比一拍低,甚至还会流拍。法律是尽量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保障极少数人的利益。
再次,从减少被执行人的抵抗和提高司法效率来看。实践中,大量的被执行人或其与第三人串通对抗执行。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一拍后以物抵债可以有效的预防被执行人对抗执行,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快速有效的维护,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最后,关于为何在实践中,还存在“第一次网络拍卖流拍后,不能以物抵债”的观点。我们认为,他们还是考虑是否会侵犯其他债权人的机会利益,是否侵犯被执行人财产期待价值,被执行人是否信访投诉执行法官,以及缺少对一拍流拍后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等多方面情况而驻足不前,对一拍后以物抵债比较谨慎态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完全没有问题,在实践中应当大力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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