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被查、扣、冻的财产提起确权之诉时,法院能否继续执行?

泽执 泽执
2021-02-19 16:38 4666 0 0
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会遇到诸多诉讼与执行的对抗问题,案外人提出确权之诉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形。

作者:周志鸿

来源:泽执(ID:gh_80ea40d6023d)

同诉讼案件相比,执行案件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而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也恰恰在这些不确定性中得以发挥。

法律伴随对抗而存在,有着原被告、控诉双方的对抗,也有着程序和实体的对抗,亦有着部门法间的对抗。

作为一个专注于执行案件的团队,我们的业务性质可以归为非诉法律服务的范畴,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依然会遇到诸多诉讼问题,特别是诉讼与执行的对抗问题。

比如,案外人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确权之诉,就是我们经常遇到的典型的诉讼与执行对抗情况。

那么异议人提起确权之诉后对执行有什么影响呢?

以下为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分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启发。

我们曾代理过一个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A公司,被执行人为B公司,执行法院为甲法院。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向甲法院申请向次债务人C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随后,案外人D公司提出异议,称其与B公司对C公司享有共同债权,于是向乙法院提出确权之诉。乙法院受理了B公司与D公司的确权诉讼。C公司以此拒绝向甲法院履行到期债务。

在我们执行办案中,类似的情况经常会发生。在此案中,D公司提出异议以及确权之诉大概有两种原因:一种是D公司确有真实份额,B公司与D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共同债权;而另一种原因则是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不真实的业务关系及款项份额,试图以诉讼阻碍执行的正常进行。

那么对于诉讼与执行交叉的情况,我们就束手无策了吗?尤其在第二种情况下,对于此种规避执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我们就不能够继续执行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因此,B公司与D公司的确权诉讼,不影响我们对B公司和C公司的执行。

那么对于B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确权诉讼又该如何评价?程序上是否得当?假如,D公司对该笔债权确有份额,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文末附裁定书原文)给出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因此,执行异议之诉虽然以确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为基础,但由于该类诉讼是将执行行为作为诉讼标的,申请执行人作为强制执行请求权人应当直接成为该类诉讼的被告。

所以,B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诉讼请求虽仅为确认其债权份额,而不包括请求停止执行的内容,但本案诉讼标的系另案中已经处于执行阶段的被冻结财产,确权诉讼结果将会直接影响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故B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诉讼实质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

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9条规定: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因此,作为D公司来说,其正确维护自己权利的做法应该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而不是向乙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当然,结果如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乙法院最终中止审理了B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确权案件。

法律是对抗的结果,需要遵守对抗的规则。法律也是衡平的选择,为你指明一条正确的道路。

充分理解规则,正确选择道路,这,也是法律人的使命。

在执行与诉讼出现对抗时,能够根据具体的情况正确做出分析、应对和选择,这,更是执行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泽执”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案外人对被查、扣、冻的财产提起确权之诉时,法院能否继续执行?

泽执

一家专注执行的律所。在国内率先涉足并深耕于疑难复杂终本类执行案件及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善于运用大数据分析、精准风险评估、无边界合作等多种手段实现债权。交流电话:18752980037

26篇

文章

7.5万

总阅读量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