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被查、扣、冻的财产提起确权之诉时,法院能否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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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16:38 4477 0 0
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会遇到诸多诉讼与执行的对抗问题,案外人提出确权之诉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形。

作者:周志鸿

来源:泽执(ID:gh_80ea40d6023d)

同诉讼案件相比,执行案件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而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也恰恰在这些不确定性中得以发挥。

法律伴随对抗而存在,有着原被告、控诉双方的对抗,也有着程序和实体的对抗,亦有着部门法间的对抗。

作为一个专注于执行案件的团队,我们的业务性质可以归为非诉法律服务的范畴,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依然会遇到诸多诉讼问题,特别是诉讼与执行的对抗问题。

比如,案外人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确权之诉,就是我们经常遇到的典型的诉讼与执行对抗情况。

那么异议人提起确权之诉后对执行有什么影响呢?

以下为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分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启发。

我们曾代理过一个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A公司,被执行人为B公司,执行法院为甲法院。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向甲法院申请向次债务人C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随后,案外人D公司提出异议,称其与B公司对C公司享有共同债权,于是向乙法院提出确权之诉。乙法院受理了B公司与D公司的确权诉讼。C公司以此拒绝向甲法院履行到期债务。

在我们执行办案中,类似的情况经常会发生。在此案中,D公司提出异议以及确权之诉大概有两种原因:一种是D公司确有真实份额,B公司与D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共同债权;而另一种原因则是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不真实的业务关系及款项份额,试图以诉讼阻碍执行的正常进行。

那么对于诉讼与执行交叉的情况,我们就束手无策了吗?尤其在第二种情况下,对于此种规避执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我们就不能够继续执行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因此,B公司与D公司的确权诉讼,不影响我们对B公司和C公司的执行。

那么对于B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确权诉讼又该如何评价?程序上是否得当?假如,D公司对该笔债权确有份额,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文末附裁定书原文)给出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因此,执行异议之诉虽然以确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为基础,但由于该类诉讼是将执行行为作为诉讼标的,申请执行人作为强制执行请求权人应当直接成为该类诉讼的被告。

所以,B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诉讼请求虽仅为确认其债权份额,而不包括请求停止执行的内容,但本案诉讼标的系另案中已经处于执行阶段的被冻结财产,确权诉讼结果将会直接影响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故B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诉讼实质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

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9条规定: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因此,作为D公司来说,其正确维护自己权利的做法应该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而不是向乙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当然,结果如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乙法院最终中止审理了B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确权案件。

法律是对抗的结果,需要遵守对抗的规则。法律也是衡平的选择,为你指明一条正确的道路。

充分理解规则,正确选择道路,这,也是法律人的使命。

在执行与诉讼出现对抗时,能够根据具体的情况正确做出分析、应对和选择,这,更是执行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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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案外人对被查、扣、冻的财产提起确权之诉时,法院能否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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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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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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