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洛洛杨
来源:大话固收(ID:trust-321)
最近的市场,让我有点想起来高中那个总是皱着眉头的教导主任,习惯性动作是扶一扶眼镜,然后轻轻叹口气。
虽然没做声,但那表情分明是说:
这届学生不太行……
我看着最近的产品资料时,也差不多体会到了同样的心情。A股方向没出来,现在正是不上不下的垃圾时间,权益产品不给力,亏得少就能夸,拿得住就是胜利;
信托呢?三件套就不奢求了,以前常见的“AA资质+房产/土地抵押+连带责任担保”也日渐稀少了,很多项目风控就一个“XX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差额补足”了事。
问题就来了,“差额补足”本身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一旦项目违约后,差额补足究竟有没有效,靠不靠谱?投资者能信任这个条款吗?
刚好看到了一个最高院的案例,完美解答这个问题。案号是(2019)最高法民终560号,有余力的投资者可以自己去看原文,我这里简单描述下案情,重点是差额补足相关的定性。
2017年6月,某生态公司股东能源公司、关联公司电力公司跟华融信托签了《信托贷款合同》,规模不超5个亿(实际1.01亿),期限1年;项目风控主要有两条:
股权质押:能源公司公司持有的电力公司公司股权,出质给华融信托
差额补足:生态公司为本项目出具《差额补足协议》,内容是生态公司承诺为主债务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后来生态公司的事大家都知道,债务缠身自顾不暇,现在已经ST了;而另外两家公司就更不用提了,这笔借款借出去后通过工程款回流到了生态公司,子公司基本没留着,作为风控的子公司股权也不值钱了。
再次证明了:股权质押,真的不靠谱。
没办法,起诉呗。信托公司起诉生态公司,要求简单:钱是你用的,签了差额补足协议,你就是共同债务人,还钱!
但是生态公司振振有词:我这是个“差额补足”协议,钱虽然(可能)是我用的,但不是我借的,我就是个保证责任。
大家知道,保证责任和共同债务人区别非常大,如果定性为共同债务人,生态公司没的说,马上得还钱;但定性成保证人,债权人要想让它还钱,得先证明主债务人还不上钱,麻烦多了。
法院怎么看呢?
最高院认为,《差额补足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合同主要内容,尤其是对差额补足责任的界定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从双方对差额补足的含义界定来看,显然与借款合同含义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不符,而是符合《担保法》对保证的定义。
此外,《差额补足合同》也缺乏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一般条款。对主合同、主债务人、差额补足责任范围等约定,均符合保证合同从属性的法律特征。
因此,结论是定性为保证合同。
然而,一旦定性为“保证合同”,棘手的问题又来了。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本案中,能源公司是生态公司股东,生态公司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仅经过董事会决定,属于越权代表。
信托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并非善意第三人,在生态公司公司对此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差额补足合同》无效。
闹了一大圈,最后竟然无效了……信托公司估计心都要滴血。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虽然这个《差额补足合同》无效了,但对其他信托公司和投资者而言,具有显著的参考意义,我觉得至少有两点:
一是,《差额补足协议》在签署之前,就要想好想做成什么法律关系。如果要往借贷关系定性,一开始就要按照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涵做明确的约定;
二是,无论是差额补足,还是保证合同,一定要走好流程。上市公司一定要公告,其他公司最好要股东会决定。如果是国企,还要注意是否符合国有企业担保审批流程。
对于投资者来说,借款前万事好商量,违约后翻脸不认账实在常见了,能防还是早点防。对以差额补足为主要风控的项目,还是要留个心眼儿,拍胸脯的承诺听听就好,但备查文件该看要看,实在看不到也要确认有没有。
例如某些政信项目,大型核心城投给了差额担保,固然有增信作用,但也要注意有没有股东会决议,有没有经上级部门同意,有没有形成书面证据——相信我,这些东西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多看几眼,不会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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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当心!差额补足,一不小心就无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