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如何快速实现债权?民诉法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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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4 15:52 2003 0 0
民诉法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了新的路径选择。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

民诉法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了新的路径选择。实践中,对于存在担保的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则有三种途径,一是传统的诉讼,需要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二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审限较短,所需缴纳的费用较低,但受到“实质性争议”的限制;三是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费用较高。本文就一则最高额抵押的案例,通过民诉法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成功实现债权,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对该程序基本情况和最高额抵押的一般规则进行总结。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基本程序


二、相关案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1.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6年10月25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某公司签署了《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6日,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为不超过4.559亿元,抵押物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并明确了具体的不动产权证编号;此外,还特别约定了2015年6月9日贷款合同的贷款纳入最高额担保范围,占用额度;

2.签署借款合同一

2015年6月9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贷款人提供4000万美元贷款,借款人以机器设备和林权抵押,案外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10%股权质押,三案外人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占用某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的限额;中国进出口银行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

3.签署借款合同二

2016年8月25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不超过2600万元贷款,某公司以林权抵押,三案外人提供担保,中国进出口银行依约发放了全部贷款;

上述两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签署展期合同,展期合同亦到期,某公司未归还;

4.签署借款合同三

2017年4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与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贷款,占用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某公司签署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额度,后,该债权转让给了中国进出口银行,某公司签章确认了债权转让事宜;

5.提出申请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准许拍卖变卖抵押物,裁定申请人在抵押财产经拍卖变卖所得的变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本金4.59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准许对抵押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款在4.59亿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裁判观点】

1.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抵押项目、土地使用权属和抵押范围明确,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违约,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现抵押权。

2.虽然借款合同还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形式,但并未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进行约定,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无不妥。

3.三个主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实际发放了贷款,且履行期限已届满。最高额担保合同设立合法,并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4.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并没有实质性争议,抵押物权实现的条件成就。

故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在抵押物变价款在最高额限度内优先受偿。

【律师小结】

一、从程序上,本案时间短、费用低。

2019年8月5日立案,2019年9月26日裁定拍卖,审查时间不到两个月。由于申请人申请了财产保全,2020年2月已经执行完成了抵押物的拍卖工作,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6个月时间,就实现了债权,减少了诉讼周期和成本,效果较好。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费仅为100元。对于申请费问题,各地法院执行不一,但总体较低。

二、从实体上,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内容。

一是审查是否符合约定的实现顺序。司法实践对于最高额担保之外存在质押、保证等担保形式的,实现债权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顺序。二是审查具体条件。如无约定,则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审查最高额担保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具体范围、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确定并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依法裁定。

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限额确认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本金最高限额说”和“债权最高限额说”。本案中,申请人的第二项请求为:“裁定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被申请人所担保的本金4.599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全部相关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即采用了对己方有利的“本金最高限额说”,本案借款本金远超5亿余元,担保的房产评估价值更是6亿元以上,法院裁定采取了“债权最高限额说”,裁定确认实现担保物权的限额时确定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变价款在不超过4.599亿元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鉴于上述不同的裁判观点,债权人在设置最高额担保条款时对本金及相应费用留有空间,在主张权利时,以自身权利最大化的方式提出申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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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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