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利平
我们自2018年8月开始接触网络仲裁的执行案件,我们代理了大量的仲裁执行案件,主要代理区域在广东省内各个地级市,主要代理如下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等20个地区的中级法院。结合我们代理网络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实践,本文向大家对此简单介绍,从而协助执行法官处理事务,提高代理律师的工作效率,以期达到顺利推动执行,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一、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管辖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仲裁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当向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受理范围,相应的被执行人或财产在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规定,基层法院没有权力直接受理仲裁裁决的执行,基层法院直接受理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根据仲裁裁决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主动申请撤销申请或者由法院驳回申请。
根据我们的实践,在向广东省内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部分中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将相应案件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目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在受理相应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后,会把案件指定到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仲裁执行案件是否下方到基层法院做的试点。其他的中级法院,比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没有把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处理,都是由各级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对仲裁案件进行执行。
二、法院对网络仲裁的认可和做法不同
在广东省内,中级法院都认可网络仲裁裁决。部分中级法院会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有财产的,则直接立案并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于没有财产的被执行人,在间隔一段时间(注:实践中间隔时间一般是一个月或半个月)后再进行网络查扣,看看是否有新的财产可以查扣。对于多次网络查询没有发现财产的,部分法院会建议申请执行人暂时撤销强制执行。还有部分法院的做法比较好,对于进行网络查扣和现场调查后,发现没有财产的,则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有相应财产线索,没有财产线索的,则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广东省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只有一个地方的中级法院的执行部门明确不认可网络仲裁裁决(注:立案庭同意立案),理由是不认可仲裁的电子送达,而在司法实践中该中级法院自己却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应执行裁定书等其他法律文书,我们认为该法院做法有悖公平原则。
对于网络仲裁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做失信人员进行惩戒,只做限制高消费。广东省高级法院在2019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该通知是目前广东省内各级中级人民法院对网络仲裁执行适用的最新指导规范,里面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对于小额的被执行人只是对其限制高消费,不做失信人惩戒,我们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根据我们的实践,该类案件大多数被执行人是80后、90后,如果因为一时无法还清几万元甚至几千元就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我们认为惩罚太重,列入失信人名单,案件了结后相应失信记录也会被保留5年,对被执行人不公平。其实,我们团队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应规定之前,就注意到上述问题,在实践中,我们会告知执行法官,最好不要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我们也希望被执行人好好工作,尽快还清债务。因为实践中,很多企业要求应聘者提供征信报告,如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无法被聘用,也即无收入偿还所负债务。但是,对于比较傲慢的被执行人来说,比如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人脸识别和放款凭证均证明被执行人借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拒绝认可借款事实,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或撤销仲裁裁决诉讼,甚至辱骂法官,对于这类的被执行人,我们也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该类人员,我们会与执行法官沟通,恳请法院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中,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司法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予以惩戒和严厉制裁,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的,按照规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则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交财产线索。但是,根据我们的实践,相应仲裁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财产的,则法院一般不要求我们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由法院执行部门直接恢复执行,这点做法,让我们作为代理律师都十分感到。
四、关于仲裁机构未经批准和登记的场所外进行审理裁决案件的效力问题
由于目前的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和政策的影响,人民法院的案件量较大,相对于仲裁的效率会低一点,因此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选择由仲裁委管辖案件。仲裁委为了方便审理案件,可能到某地设立办公室、庭审中心等方式进行案件的审理。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其在未经批准和登记的情况下随意设立类似于办公场所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作出的相应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了当事人方便,临时或偶尔到登记和批准场地外地点进行庭审和庭审的调查,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注:广东省高级人民201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认可该做法)。临时或偶尔到登记和批准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庭审或庭审调查等活动,是本着便捷当事人和提高效力等原则的特殊情况,其类似与我国的“移动法庭”、“法官背着国徽去开庭”等模式。另外,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的标准在全国基本是统一的,但是全国各地的仲裁委的收费却是不同的,仲裁委到临时场所进行庭审等活动的,则应当按照其仲裁委所在地的标准收取相应费用,不得按照临时庭审地方的仲裁委的标准收取仲裁费,从而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自裁决作出时生效,而不是送达后生效,这一点与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不同。
仲裁裁决书在裁决内容中会说明在送达后多少日内债务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否则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注:关于迟延利息利息的问题,我们会在本文的后面讲到)。然而,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判决书自送达后15日内没有上诉即可生效,二审法院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有作出后生效、宣判后生效、送达后生效等不同观点。我们经过实践,发现大多法院认定送达后生效。同时,关于二审判决书何时生效还有部分规定,具体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1998年8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具裁决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确认裁判文书何时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抗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形;2、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
实践中,对于法院明确告知宣判时间,而相应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判决书何时生效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应当以法院告知的宣判时间为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以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我们结合我们的实践发现,法院基本都是认定以送达的时间为判决生效的时间,如果在法院的笔录或相应文件中明确告知宣判时间,而相应当事人没有在相应时间到场领取判决书的,除法院通过网络或者媒体等公开的方式宣判外,法院还是按照送达生效的方式确定生效时间。没有在网络或媒体等公开方式进行宣判,法院不得以没有到场就视为当事人放弃相应权利,不得认定判决的生效时间为宣判之日。
对于判决生效的时间问题,关系到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起算时间点,更重要的是还关系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或其他第三方的权益的起算点。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送达时间作为生效时间,我们认为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可能有人会担心,这样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拖延时间,导致本应当可以及时生效的判决书不能及时生效,对于该种问题,我们认为法院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进行处罚。
六、对代理律师在仲裁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1、在执行中应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尽最大努力协助执行法官推动案件的执行。
目前,我国对不动产、车辆、船舶等并没有一个全国的登记系统,都是个地方的系统,因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法通过外地系统进行调查核实。在目前的执行环境中,执行法官的压力较大,我们也经常在晚上接听到法官电话,告知相应案件进展的情况。尤其在年底时,执行法官经常加班,十分辛苦。作为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执行法官的工作,协助其进行财产调查,积极配合其执行工作,对于执行中存在有轻微瑕疵或者无法全部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理解,并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查,比如请求执行法院依法开具相应“委托律师调查函”或“律师调查令”等方式减少执行法官的调查工作量。我们也接受过中级法院的“委托律师调查函”向很多名被执行人户口地进行财产调查,或者申请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调查相应财产线索。这样即可以与向执行法官详细了解案件的进展,又可以积极积极推动执行案件的进展。
2、能够调解的相应案件,尽最大可能的联系去进行执行和解,在和解的过程中,请执行法官协助处理。
很多申请执行人认为,案件都到了执行阶段的,就没有什么可以谈的了,按照相应法律文书履行相应义务,偿还相应债务即可,寸步不让。我们认为,作为代理律师应当积极了解双方之前无法和解的原因。如果双方没有进行过调解或者调解后没有成功的,则被执行人不存在恶意的情况的,可以和受托人好好沟通,告知其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实践中的执行效率,以及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但是,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恶意拖延时间,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我们代理的实践来看,如果达成了长期的(比如1年)履行的执行和解的,则部分法院会要求对被执行人解除限制高消费,还要求提交结案手续。这样以来,相应案件不能申请恢复执行,只能重新立案,并且一定要注意申请强制执行时效2年期限的问题,千万不要过期。对于在达成执行和解或调解前一定要和执行法官及时沟通,千万不要仅仅依靠部分法律规定而认为自己的做法没有问题。因为,对于执行规定规定比较多,而且不同地方的法院会有不同的实操问题,因此,应当在达成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或调解前,要详细了解执行法官对于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或调解后的相应执行措施是否会解除或有其他问题。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删除失信人名单信息的,则在6个月内不得再要求纳入失信人名单;以及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过2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将被执行人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这都是由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执行法官的操作均不相同,所以,在达成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或调解前,一定要与执行法官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不能仅仅依靠一部分法条就想当然的认为相应操作和约定没有问题。
3、仲裁裁决的申请强制执行起算点和迟延履行利息计算问题
我们在本文的前面已经分享过,仲裁裁决书是作出时生效,而不是送达后生效。但是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从仲裁裁决书生效开始计算,不是从送达开始计算。根据我们的实践,很多的仲裁裁决书在作出后不会立刻送达,有时还存在、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公证、公告等多种送达的方式。
另外,对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也要注意,仲裁裁决书在裁决内容的部分会裁决,相应仲裁裁决书在送达后的一定期间(10日或15日)履行相应裁决书的义务,逾期履行的,则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此,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的起算点是裁决书送达后仲裁裁决书给予履行的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而不是裁决书生效之日仲裁裁决书给予履行的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这一点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计算迟延利息的起算点是不同的,人民法院计算迟延利息的开始时间是判决书生效后给予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迟延利息利息,而仲裁裁决书是裁决书送达后给予的宽限期满后开始计算迟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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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网络仲裁执行的思考